原告张**与被告哈尔滨市金地丰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宋**、刘**、宋**、崔*、闻*、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地公司、宋**、刘**、宋**的委托代理人岳**,崔*、闻*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宋**与刘**系夫妻关系,被告宋**系宋**与刘**之子。2015年4月3日,被告宋**、刘**、宋**因金地公司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被告崔*、吴**(吴**)、闻**被告宋**、刘**、宋**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但到期后,原告索要多次,七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现原告提起诉讼。
金地公司、宋**、刘**、宋**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金地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从未向张**借过款、出过借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宋**、刘**、宋**...(本文书还有5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