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许昌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许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大泰和许昌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人不服金额合计为16910元。二、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车损鉴定系单方委托,且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未许可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庭审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车损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原审法院依然按照上诉人提交的车损鉴定...(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