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2月初,被告人陈**以虚假身份租住福建省漳州市一***小区**栋**室,被告人陈**、王**入住后,陈**购买用于诈骗的电脑、无线网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在建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网站,后联系黄**一起利用虚假炒股网站,以谎称可以帮助股民拉升股票赚钱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陈**、黄**负责诈骗网站的维护和运营,同时负责接打电话及qq聊天客户,被告人王**负责生活后勤兼客户。在此期间,陈**与被告人苏**约定,由苏**帮助其取款,其支付给苏**取款额百分之十的好处费。同年4月,陈**伙同黄**、王**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得被害人周*1、李*1、张某1等人人民币617895元。后被告人陈**电话联系事先联系好的苏**帮助取诈骗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全部转入苏**实际控制的”陈*3仁”建设银行卡内。待钱款到账后,苏**安排被告人黄**、陈**与陈*2(...(本文书还有15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