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远祥因与被上诉人王**、第三人李**、东宁市东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远祥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法有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在2010年1月1日转让的是开荒地,不是王**所诉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没有写是转让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过调查,王**转让的是开荒地,所以王**在诉状中所称转让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实。2.2010年1月1日双方转让协议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当时的村委会主任王*军还在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上签字作为证明人,当时村委会公章没在村委会,所以没有加盖公章,但是王*军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村委会,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是经过村委会同意。3.王**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两个,其中一个称远祥改变土地用途,在...(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