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福***********因与被上诉人巴**、原审被告内蒙古福******************、原审被告内蒙古广************、内蒙古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巴**辩称,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约定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95%,但福华公司至今未付清。另外,施工项目于2015年6月完工早已超过了质保期。
福华项**陈述,其与福华公司的意见一致。
广厦公司、广厦锡盟分公司,既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材料。
巴**向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福华公司及项**、被告广厦公司及分公司支付拖欠巴**工程款533033.80元(利息从2015年2月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9日,被告福华公司承揽了被告广厦公司发包的锡林浩特市天元尚都3#安置楼工程,合同价为9442.9450万元。2014年7月27日,被告福华项**与原告巴**签订了《天元尚都3#楼、锡市综合档案馆外墙保温真石漆、石材干挂、玻璃幕墙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天元尚都3#楼、锡市综合档案馆外墙保温、真石漆、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工程;承包范围:天元尚都3#楼**层以上外墙保温及装饰砂浆施工,包括聚苯板、玻璃纤网格布、塑料锚栓、装饰砂浆等所有材料的采购施工、验收、质量保修,天元尚都3#楼**层外墙石材干挂二次设计、龙*、辅材、岩棉保温等材料的采购、施工、验收、质量保修(甲方供应石材材料),玻璃幕墙二次设计、龙*、辅材、玻璃采购施工、验收、质量保修;合同工期:2014年8月5日至2014年9月30日;合同价款:工程量与合同总价,最终以现场实际测量各相应分项工程量之和为总工程量,以应分项工程量乘相应合同单价之和合同总价,也为最终结算总金额。外墙石材干挂合同单价365元/m2,外墙聚苯板保温、真石漆合同单价147...(本文书还有6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