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办结婚仪式,因被告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未办理结婚手续。2010年7月26日,原、被告在召陵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8日婚生女朱**出生。结婚前,被告及家人对待原告态度尚可,但结婚后却态度大变,被告赌博、酗酒的恶习也逐渐暴露出来,经常把原、被告家庭积蓄挥霍一空。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稍不如意,被告还殴打、恫吓原告,对原告进行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除此之外,被告还和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种种情形,使原告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感到...(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