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惠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原为三原告,注册资本为580万元。
2011年2月11日,原告张**代表三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为三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设立标的企业惠宝公司并有意转让;惠宝公司注册资本为580万元,甲方将标的企业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850万元,该价格得到各方一致认可;股权转让价款85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为,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5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300万元于2011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二期为,股权转让后1年内,乙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55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股权转让价款,50万元为乙方承担的利息;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如需出具甲方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价款的凭证时,甲方出具收款凭证,同时以由甲方将未支付的该股权转让价款全额再借给乙方的方式处理,乙方在股权转让后一年内归还给甲方;惠宝公司的工商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在收到第一...(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