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汉族,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汉族,住郸城县。
上诉人曹*、曹**、王**、曹**(以下简称:曹*等四人)因与被上诉人王**、赵**、曹**、曹**(以下简称:王**等四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及其四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赵**、曹**、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等四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证据认定曹*山的死亡和...(本文书还有2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