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周**因与被上诉人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富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与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上诉人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富川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原审时申请了周*、柳*、毛某1、毛某4人到庭做证,但原审判决只提到柳*,对其他三个证人证言都遗漏认定。2、蒋**从小便在富川县城生活、读书、工作。3、蒋**一生都未从事过...(本文书还有3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