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500元(利息从2015年2月25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为他用。2、借款期限...(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