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缪**、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文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及被告郭**、缪**、陈**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须支付被告郭**工资22260元、不须支付被告缪**工资26423元、不须支付被告陈**工资96045元,共计144728元;2.原告不须支付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35087元,其中被告郭**81897元、缪**56638元、陈**9655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系母公司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噜宝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被告均由呼噜宝贝公司董事长陈*质为了办理公司上市而于2015年6月通过网络招聘后在原告公司工...(本文书还有3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