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10月15日,被告刘**原告秦**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375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还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秦**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网银转账回单1份;2、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资料1份;3、网银转账记录1份。
被告刘*辩称,借款150000元情况属实,但已归还5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因此不应支持利息请求,逾期利息不应该按2%计算,而且原告利息计算标准过高,高于法律规定月息2%,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应当支持。
被告刘*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安**未到庭...(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