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
上诉人新乡县大召营镇李*马村村委会(以下称李*马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8日至2008年5月26日,李*马村委会为村政建设,购买了李**的水泥、水*、铁丝等物件共计合款3103.4元,该款票据经时任村支部书记王**签字“准支”后,至今未付。另查明,2008年李*马村无村委会主任,王**系时任村支部书记。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债权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与李*马村委会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作为时任村支部书记对收据内容的“准支“批字显属履行村集体事务的职务行为,应视为李**与李*马村委会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李**据此要求李*马村委会支付欠款3103.4元及利息符合...(本文书还有1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