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向被害人韦某某提出借3000多万元的私人贷款业务。双方在洽谈过程中,陈**声称在江西南昌有一间酒店此前在广西贺*桂东农村信用社办的...(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