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市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追加韦**作为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市正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柳*市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廖**、被告韦**到庭参加诉讼。中止审理和追加当事人的时间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订购型号分别为q235a普圆25、q235a普圆36;q235a普圆28、45#碳元100、45#碳元、110、45#碳元55、合结元40cr45、合结元40cr140、合结元40cr150货物一批,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154498.2元,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员工韦**签署物资调拨单后当日提货,约定2012年11月3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柳*云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应按物资调拨单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每日3‰累计支付违约金,现按所欠货款的20%计算违约金为¥30900元。被告2012年11月15日向原告订购型号分别为45#碳元50、45#碳元85、45#碳元55货物一批,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85440元,被告员工韦**签署物资调拨单后当目提货,约定2012年11月18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被告应按物资调拨单约定向原...(本文书还有6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