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诉被告辉县市孟*镇南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李*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霞、人民陪审员石明海、人民陪审员王*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许霞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申**起诉,原告申**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389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长李*芳、审判员李*红、代理审判员关圣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南李*村委会负责人段**及南李*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南李*村民委员会将违法拆除原告申**的74.06㎡的住房,以及强行占用被告...(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