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1,女,1983年6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2,女,1987年4月**日出生。
上诉人马×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马×起诉至原审法院称:马×与米×1、米×2系母女关系。现马×生活困难,与丈夫米×3也已离婚,其与米×1、米×2不允许马×回家居住,马×被迫在外租房居住。马×系农民,无工作,也无其他生活来源。随着年纪增长,马×身体已出现不适,但无钱就医。马×含辛茹苦将米×1、米×2抚养成人,但米×1、米×2所为实令马×寒心,每当思之,均以泪洗面。为能让马×过上正常生活,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米×1向马×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判令米×2向马×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3、判令马×今后的医疗费由米×1、米×2负担;4、判令米×1、米×2支付马×医疗费10093.47元;5、诉讼费由米...(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