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姚*、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姚*、姚**返还我的德工956-ⅱ铲车(车架号dz*******1);2、请求依法判令姚*、姚**共同赔偿我经济损失(自2016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132076元,2017年3月15日之后的损失按照每日466.7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9日,陈*江经姚*介绍从马鞍山鹏工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德工956-ⅱ(车架号dz*******1)型号的铲车。后陈*江该辆铲车交给其父陈**管理和使用。2016年6月5日,姚*以马鞍山鹏工工程机...(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