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证据之间相互映证,能证明举证人的主张。原告提供的九组证据:第一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六、九予以认可,对证据七、八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第二、第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第四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八予以认可,对证据五、六、七、九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五被告对证据一、二、三、四、五、九予以认可,对证据六、七、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五被告对上述不予认可的部分证据,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九组证据予以采纳。第一被告提供两组的证据: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予以认可。第二、第三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第四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予以认可。第五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上述不予认可的部分证据,各方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第一被...(本文书还有4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