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昌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秦**、张**、杨*某等证言,被告人李*昌户籍证明、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及新乡正达联合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虚假出资罪追究被告人李*昌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昌表示认罪,但辩称增加注册资本未出资是事实,其应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但造成经济损失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豫鑫公司问题。另外,虚假出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应按比例承担损失责任,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李*昌虚假出资1000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2、李*昌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债权人损失结果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且李*昌在股权质押中仅有690万元的股权系虚假出资,在计算虚假出资所导致的债权人损失时,应当按照虚假出资所占比例进行计算。3、《公司法》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望**被告人定罪量刑上予以综合考虑...(本文书还有3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