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与被告林**、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向林**、张**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林**、张**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15年四、五月份,林**在封丘建筑工地借张**现金60000元。2016年9月13日,张**找林**要钱时给张**出具一份欠款60000元的欠条。后经催要林**拒不偿还,张**与林**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张**起诉要求林**、张**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林**、张**辩称,张**起诉书陈述的内容不属实,林**、张**不欠张**60000元。2015年四、五月份至2016年底,林**在封丘赵*长处承揽工地的粉刷活,张**负责该工地财务事宜,在施工过程中,林**向赵*...(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