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张*诉被告马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庭依职权追加马某3、赵**被告。原告马某1及委托代理人赵**、张*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马某2、马某3、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位于西宁市逯家寨村街面坐东朝西的四间铺面(从北向南1、2间为过桥米线的铺面,3、4间为桥门面食馆铺面),总价1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及马某3、马**系马**的四个子女,马某3与马**于1985年将户口迁出不再属于家庭成员。1993年马作佐福以家庭为单位向城南新区规划局申请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了4间铺面,以维持家庭生活,家庭成员与马**、马某1、张*、马**、马某2、...(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