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通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通县阳光女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理由为原告大通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我院遂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6月12日,本案恢复审理。
原告大通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无条件原状返还原告位于大通县民贸大都会商业铺面4000平方米和终止所有与租赁户的商铺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具体依据合同再行计算和主张);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之间毫无业务往来,也无任何合作协议和合同,然而被告于2015年初竟然隐瞒重大事实,将完全无任何权...(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