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洪**全部诉讼请求;2.洪*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显示,洪*是洪耀光与陈**儿子,洪耀光有固定工作及工资作为生活来源,且洪*及其父母、家人从未在新海村委会居住生活,不以新海村委会宅基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具新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新海村委会确认陈*作为外嫁女,其户口仍在新海村委会,而洪*于2008年2...(本文书还有3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