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郭**、上饶市双龙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夏*上诉请求:1、撤销(2017)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郭**偿还上诉人夏*借款本金477,370.67元及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123,161.63元,合计人民币600,532.3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本金520,768元,而非400,000元。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郭**的指示代向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本文书还有2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