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雷*、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6500.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晚,原告在老河口市××××楼包房唱歌时,无故遭到被告雷*、尚**等人的殴打,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原告被打伤后,被及时送至老河口市张集中心卫生院救治,后转入老河口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并垫付医疗费8682.3元。2016年12月29日,经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
被告雷*辩称:一、本案的过错起因在原告。2016年12月26日晚上9时许,原告和我同在张集镇麦歌**楼包间唱歌时,原告将我撞到在地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二、原告主张16500.66元的赔偿请求过高。三...(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