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李*甲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钢扣件150个、高压电缆线38.2米,现均已发还被害单位。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李*甲向利辛县公安局江集派出所投案自首,于当日起被羁押于当地看守所,直至2013年3月20日被带回金坛市刑事拘留,2013年3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变更其强制措施,并将其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直至同年3月31日被带回金坛市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王*等人的证言笔录,金坛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测量记录及清点记录,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11)第****号关于钢扣件等物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本院(2012)坛刑二...(本文书还有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