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
2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为118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条各一份;2016年1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约定2016年2月3日前归还借款,但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借款不属实。2016年1月8日,原、被告间确实写过200000元借据和收据,但被告并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本文书还有1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