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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兰陵县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物价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6)鲁13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6
  •  
  • 【案例概要】

    被告于庭审时向法院提交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出具的说明(系复印件),证明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解结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影像资料可以证明2015年10月13日对涉案片区评估结果公示中已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对证据4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原告的证据3、4、5,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均系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行终****号等行政判决已经对房屋征收决定行为合法予以确认,此二组证据与本案无联性。对第三、...(本文书还有18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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