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庭审时向法院提交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出具的说明(系复印件),证明临沂大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解结合被告提供的第五组证据影像资料可以证明2015年10月13日对涉案片区评估结果公示中已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对证据5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1、2、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原告的证据4、5、6,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均系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行终****号等行政判决已经对房屋征收决定行为合法予以确认,此二组证据与本案无联性。对第...(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