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7)内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与理由: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丁*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通辽市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缴纳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940元;三、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430元;四...(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