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谭*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曾**答辩称目前自己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人保长沙分公司答辩称对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光大银行与被上诉人谭*、曾**、人保长沙分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凌晨,上诉人光大银行的司机乐文因喝酒请被上诉人曾**代驾送其回家,其余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光大银行是否对被上诉人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4831.3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上诉人光大银行车辆的司机乐文因喝酒,请被上诉人曾**无偿代驾,曾**驾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谭*造成人身损害及经...(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