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谭**答辩称,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正确,请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光大银行疏于对车辆进行管理,在事故中驾驶员曾**肇事逃逸,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事故有两个受害人,另案受害人未承担诉讼费用,我们也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曾**答辩称,我是代驾,本次事故我已出了一笔钱赔偿,目前已经没有赔偿能力了。
被上诉人人保长沙分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光大银行与被上诉人谭**、曾**、保险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凌晨,上诉人光大银行的司机乐文因喝酒请被上诉人曾**代驾送其回家,其余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光大银行是否对被上诉人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844.3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文书还有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