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何**、常**第三人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第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何**签订了《酒吧租赁合同》一份,由被告何**将位于大理市双廊镇大建旁村**号酒吧转租给原告,约定租期三年,三年租金1650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在交付酒吧时保证酒吧能够正常经营;合同期间如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所租赁的酒吧由于拆迁、债务问题致使原告不能使用,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何**将他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也交给了原告。2017年5月,原告来接收酒吧时发现酒吧处于歇业状态。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后其说明酒吧因为政府治理洱海原因暂时关停,又与第三人电话联系才知道因为被告不交纳房租,所以不允许其继...(本文书还有2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