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阳光财险公司)、被告买海军、被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焦作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买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沁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8月24日7时50分许,樊小团驾驶豫h×××××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220省道与舞阳县解放路交叉口时,与朱**驾驶的脚蹬三轮车相撞,造成朱**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樊小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不负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故要求...(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