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谭*、被告漯河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07月25日19时00分许,被告谭*驾驶豫l×××××号小型轿车,在舞阳县城人民路东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后方正在修理三轮自行车的高**相撞,造成高**受伤的交通事故。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舞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舞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918.73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漯...(本文书还有1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