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64年3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乌海市。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13日,原告赵**与被告郭**经协商签订了《露天矿土石方煤剥离开采施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将正义关三采区土方剥离煤炭开采工程承包给被告,工程量2000万立方米,垂直挖深100米,每挖出自然方一立方米方量(包**、卵石、岩石、煤)运到指定地点,运距一公里之内每超出100米另加0.12元,原告按每立方13.7元支付给被告计量工程款(包括机械油料、火工品、人员...(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