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装载机款项205065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营运损失111510元(从2016年7月14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评估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中旬,原告所有的装载机在新郑*沙场工地施工,张**伙同石**私自前往沙场,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所有的装载机从沙场工地开走,占为己有。原告事后多次与二被告沟通索要装载机,二被告对开走装载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却以原告与其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辩称,1.原告的诉请事实不成立,其是和李**共同出资成立的隆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时李**是法定代表人,购置铲车的时候李**是以法人代表人身份,每月还款是公司委托李**还的,所以铲车...(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