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南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南方公司给高*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3.南方公司给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利息20,067元。4.南方公司给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及利息1043元。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对办理商铺产权的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即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商铺产权证登记手续。南方公司在2017年11月31日交付的房屋,但至今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商铺产权证登记手续。一审法院根据《中华...(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