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通辽雪航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通辽雪航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8月-2016年8月退休金60589.2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在2014年8月份就退休金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上诉人在取得134785.75元退休金后自愿放弃请求2014年8月以后退休金的权利,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此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属于私权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属于公权干涉私权利的滥用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表示服从原判。
一审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