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陈**、王*秀与李*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判决被告人陈**、王*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1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平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关于李*1申请执行陈**、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平执字第17号]时,发现被执行人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被告人陈**阻挠邻居王*1盖房引起纠纷,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判决被告人陈**停止侵权,不得阻挠王*1建房,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仍旧阻挠王*1建房。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陈**已偿还了李*1全部欠款,并且与王*1达成调解协议,不再阻挠王*1建房,王*1的房屋已建...(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