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杨**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唐**、杨**与杨**均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简称爆研所)退休职工。唐**、杨**退休后到上海居住,委托杨**代为办理在爆研所的相关事务。2004年6月,爆研所为职工开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唐**、杨**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由杨**代为领取。杨**另将其淮北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交*******,又提供其在上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在代办业务期间,杨**代领各项补助款11780.50元,并将其存入唐**、杨**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中,后又受唐**、杨**之托,从二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陆续取出27520元补助款等,并陆续存入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本文书还有2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