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代理人古**,被告上蔡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贾**、袁*,第三人杨**及第三人杨**、张**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上公(黄)行罚决字(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高**,女,43岁,1973年6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黄埠镇,现住河南省上蔡县黄埠镇新庄村6组。现查明2017年4月2日晚上20时许,高**、刘**母子与同村的杨**在其村村委小广场因为两家小孩打架一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高**对杨**实施殴打,同日晚上21时许...(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