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宁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二个月。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王**上诉状,听取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王*,将案卷依法移交检察机关阅卷,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36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为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马**(另案处理)所送房产及现金价值共计289.0086万元。①2006年,马**出资在王*授意下以尹某某母亲荆**名义购买了银川市南***小区某室(价值38.4329万元);马**还交纳了该房的天然气入网费及物业储备金3174元,并出资进行了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该房由王*送给了尹某某。②2007年,马**出资在王*授意下以王*母亲马*乙、王*妹妹王**(曾用名王*)的名义分别购买了银川市××公寓2-1-**室(价值22.8337万元)、2-2-**室(价值24.1332万元);2-1-**室由王*自住,2-2-**室由王*送给了王**;马**还交纳了2-2-**室物业储备金、天然气增容费2914元,并出资对2-1-**室进行了装修。③2010年王*以其父亲王**名义购买银川市金凤万达某1号(价值373.6251万元)、某2号(价值362.0577万元)商**,马**为王*交纳...(本文书还有7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