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邹**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集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在本案中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应承担50%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涉事广场的承包方,龚**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只是水电工程合同并非主体建设工程合同,其权利义务仅限于该合同范围内。申请人受伤地点系被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而非龚**的施工场地,对于该地点被申请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阻止申请人进入该现场并约束申请人行为的责任属于被申请人而非龚**。一审法院将本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施工现场转嫁于龚**,导致龚**承担了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责任。一审仅以此证据认定龚**承担50%赔偿责任实属错误,在无其他证据的情...(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