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郭**、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郭**、张**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本案赔偿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且赔偿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一审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由此所作判决违背事实与法律,应予纠正。
张**、张**、张**、张**均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张**、郭**、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张**、张**、张**、张**赔偿死亡赔偿金1,153,840元、丧葬费35,634元、被扶养人张**、郭**、张**生活费797,140元(其中被扶养人张**、郭**生活费518,141元,被抚养人张**生活费278,999元)、交通费2,805.06元、住宿费9,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60,...(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