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因与被上诉人赵**、肖*、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艳臣、李**,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保险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赵**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及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的判决;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赵**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33086元、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全部由我司承担明显错误,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本文书还有3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