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安达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吴**、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改判吴**、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交通费5,638元、营养费9,000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通费不予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营养费每日50元标准过低,应按每日100元的标准确定营养费。
人民保险公司辩称,1.于**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因交通事故认定吴*...(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