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永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昇公司)诉被告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均、严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凡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永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德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昇公司诉称,2012年8月20日,德夯公司为了将其控股参股的所属水电站(含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与拥有购买电站客户资源的永昇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中介协议》(以下简称中介协议)。中介协议约定:德夯公司股权转让实体为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保靖水电开发分公司(长潭水电站)、湘西自治州猛洞河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哈妮宫电站)、龙山湘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乌鸦河电站、中寨电站);永昇公司必须以最快速度联系买方,以促成买方迅速前往电站考察、评估、签订转让协议等工作;德夯公司在没有与永昇公司介绍的购买方签订成交合同前,可以与其他购买单位洽谈股权转让合同;在确保购买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到位后,德夯公司同步按购买方价款支付比例支付永昇公司中介报酬;以德夯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底价1.55亿元为基础,德夯公司按照转让底价2%的比例给付永昇公司中介报酬;实际转让价格超出底价的金额部分,德夯公司按超出金额部分的80%比例分成给永昇公司提取奖励报酬。
永昇公司在签订中介协议后,就将德夯公司所转让股权实体介绍给购买方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2012年9月4日,永昇公司陪同兆恒公司董事前往德夯公司洽谈股权转让事宜,德夯公司在与兆恒公司经几轮谈判最终达成股权转让一致意见。2013年12月26日,转让股权实体中的龙山湘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已核准登记至兆恒公司名下,转让成交价为1.06亿余元。
因德夯公司在签订中介协议后,通过永昇公司提供的机会和媒介,与购买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履行,应依约向永昇公司支付居间中介报酬。但是德夯公司百般推辞,拒绝支付居间中介报酬。现永昇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德...(本文书还有8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