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归还借款本金49,991.61元及截止2017年7月6日的利息43,106.61元及应收费用25,495.44元;2、判令被告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归还自2017年7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5万元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该卡并向该卡发放了5万元的信用额度。此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普通消费,并多次出现信用卡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形,截止2017年7月6日被告拖欠原告透支额度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118,593....(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